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523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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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52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523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偉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23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蕭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空氣槍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一第8行「將槍口朝向 賴建霖 作勢開槍」補充為「將槍口朝向賴建霖頭部作勢開槍」;應適用法條補充:「被告雖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惟觀其前科內容,均為竊盜犯行之科刑處罰,核與所犯本案之恐嚇犯行關聯性較為薄弱,同時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其理由,認並無累犯之加重事由,爰不予加重其刑,附此敘明。」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騎乘腳踏車闖越紅燈,不滿告訴人按喇叭示警,竟即公然於道路上掏出空氣槍指向告訴人頭部,以此方式恫嚇告訴人,造成告訴人受到極大驚嚇,行為實屬不該,兼衡被告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職業為裝修工(參偵卷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空氣槍1支,屬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承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另扣案之彈匣2個、模型彈3顆、摺疊刀1把,尚無證據證明係供被告犯本案所用,故不予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刑法第30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洪三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育全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2384號被告 蕭偉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巷○○弄○○號8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偉曾因竊盜案件,迭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次、4月5次與5月1次,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661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107年8月30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於109年5月17日0時41分許,騎乘腳踏車行經新北市○○區○○路與新生街口,適逢賴建霖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上開街口,因見蕭偉闖紅燈而按喇叭,蕭偉竟基於恐嚇之犯意,自隨身包包內掏出空氣槍1把,將槍口朝向賴建霖作勢開槍,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恫嚇賴建霖,致其心生畏懼,而生危害於安全。嗣賴建霖報警處理,為警於109年5月17日5時5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巷○○弄○○號前查獲,並扣得上開空氣槍1把、彈匣2個、模型彈3顆、摺疊刀1把。
二、案經賴建霖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蕭偉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賴建霖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錄影器擷取畫面11張,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案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又上開空氣槍1把屬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另被告前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其餘扣案物,與本案無關聯性,故不另為聲請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檢察官洪三峯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簡 字第 5231 號判決(109.09.30)【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簡上 字第 1004 號(110.01.21)[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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