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38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38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3816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林彥甫 債務人 吳貴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玖萬玖仟玖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本金新台幣陸拾肆萬零捌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貳萬伍仟貳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本金新台幣貳拾玖萬玖仟貳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柒仟玖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本金新台幣玖萬玖仟伍佰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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