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1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1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1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支(本)票│││││號碼│├──┼───────┼──────┼─────┤│一│60,000元│97年1月4日│I0000000│├──┼───────┼──────┼─────┤│二│40,000元│96年12月10日│I0000000│├──┼───────┼──────┼─────┤│三│25,000元│96年11月26日│I0000000│├──┼───────┼──────┼─────┤│四│32,000元│96年12月24日│CN0000000│├──┼───────┼──────┼─────┤│五│40,000元│97年6月1日│本票│├──┼───────┼──────┼─────┤│六│30,000元│97年6月1日│本票│├──┼───────┼──────┼─────┤│七│30,000元│97年6月1日│本票│├──┼───────┼──────┼─────┤│八│40,000元│97年6月1日│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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