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親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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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親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親字第23號原告 何清泰 訴訟代理人 謝杏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鈺樁何采蓉 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劉鈺樁應與原告同居;訴之聲明第二項為確認被告何采蓉非被告劉鈺樁自原告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皆屬非財產權訴訟,為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條應徵繳第一審裁判費6,00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3,000元,尚欠新台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新台幣新台幣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培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書記官潘端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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