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司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司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展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司字第67號聲請人 范揚勳 (即金富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四日完結金富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清算。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99年9月24日就任為金富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106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在案,惟因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8及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尚未核定完成,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106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00年9月24日完結金富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張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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