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9號原告東澤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傳炎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 律師被告新竹縣新城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湯明聰 訴訟代理人 魏順華 律師訴訟代理人 曾能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案由關於「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6日辯論終結」記載,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3日辯論終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案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