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司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司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司字第66號聲請人 楊敏祐 (即晶順新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呈報就任晶順新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而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晶順新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係設於苗栗縣頭份鎮蘆竹里4鄰52-4號,有聲請人所提出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函、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報清算人就任,自應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為之。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張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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