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國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國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國簡上字第1號上訴人蔡江洤被上訴人新竹市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趙汝剛 訴訟代理人 吳聲鴻
楊正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盧玉潤
法官彭淑苑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為依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書記官林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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