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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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毓文 上列聲請人與屏東縣私立靜園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 吳俊緯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屏東縣私立靜園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若其法定代理人非吳俊緯,請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具狀陳明是否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應……,及自民國110年10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每月新台幣貳萬元之分紅款項。」或提出自111年1月1日起得請求債務人連帶按月給付分紅款項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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