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家上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家上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分配夫妻剩餘財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上字第92號上訴人 余昇豐 (即 余宗翰 之承受訴訟人)
余寶澄 (即余宗翰之承受訴訟人)共同特別代理人 余秀真 訴訟代理人 林永山 律師被上訴人 黃沛琳 訴訟代理人 馬惠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洪堯讚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郁涵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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