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2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391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陳德能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執行案號:98年度執更字第193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宣示主刑、從刑之法院而言。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即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04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聲明異議之事項,其範疇既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如對法院所為之判決或裁定不服者,則應循上訴或抗告之程序尋求救濟。若判決業經確定,則應另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程序加以救濟,非得以聲明異議方式為之。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陳德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30日以98年度聲字第1877號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7年,並於98年10月19日確定,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執更字第1932號執行等情,有上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上開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既已確定,則執行檢察官據以為指揮執行,依上開說明,自無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可言,本院亦無重新裁定應執行刑之餘地。至於聲明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裁量不當云云,顯係對已經確定之裁判再為實體爭執,此究非聲明異議程序可得審酌之事項。從而,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高增泓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