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2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4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叔昌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8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合計應執行無期徒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8603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88年度上更二字第29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並非屬於家庭暴力罪之妨害性自主案件,且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身心治療後,經臺中監獄91年第2次治療評估會議、91年第3次及102年第2次輔導評估會議決議認定其性侵害再犯危險已有顯著降低;另經綜合評估為:「㈠暴力危險評估:中危險。㈡再犯可能性評估:中危險。㈢量表Static-99:中高。㈣量表MnSOST-R:低。」等情形,亦據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1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801860321號函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詳予載明。
從而,受刑人除日後須遵守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外,尚無由法院另諭知應遵守事項之必要,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王增瑜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