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138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381號
原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 律師
       張沐芝 律師
       楊長芳 律師
被   告  邱金鳴 (即 錢台英 之承受訴訟人)
       邱正弘 (即錢台英之承受訴訟人)
       邱正舜 (即錢台英之承受訴訟人)
       邱正皓 (即錢台英之承受訴訟人)
       王寶玉
訴訟代理人  楊進銘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邱金鳴、邱正弘、邱正舜、邱正皓為被告錢台英之承受
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
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
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
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錢台英業於民國102年4月26日死亡,其繼承人有
邱金鳴、邱正弘、邱正舜、邱正皓等,有除戶戶籍謄本、戶
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可參。是應由繼承人邱金鳴、邱正弘、
邱正舜、邱正皓等為被告錢台英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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