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6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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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670號
原   告 中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宏順
訴訟代理人  王棟樑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大俊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9月24日上午11時55分
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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