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571號
原 告 王世宗 即王世宗律師事務所
被 告 王志成
被 告 林苡茹 即 林瑜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
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王志成部分漏未
為一造辯論判決之程序)。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