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13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僱於龍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熒公司),月薪約新臺幣(下同)四萬三千元,母親已八十七歲,前因重度肢障住進國泰長期照護中心,每月需支付二萬二千元之托顧費用及其他醫療費用,另需負擔二名子女學雜費、生活費及家庭生活基本開銷,每月薪水一進帳戶不久,隨即轉出支付各種開銷,生活已捉襟見肘,又因投資卡拉OK生意失敗,產生財務問題,生活雪上加霜,面對積欠銀行龐大債務,聲請人不得已四處告貸渡日,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五日向第三人 徐秀華 借款四十萬元,負債情況累積惡化,聲請人已多次有尋死念頭,但念及年邁母親,又不知如何是好,利上加利之鉅額債務,致聲請人生活已完全陷入絕境,每日遭人恐嚇逼債,不得不依法清理債務,聲請人負債總額約四百零七萬五千三百二十一元,依現況估算,現有財產額除受僱於龍熒公司之月薪約四萬三千元外,尚有一九九五年出廠之汽車一部,現市值估為七萬八千元,並有第三人徐秀華表示願贈與三十三萬元,爰依破產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法第五十七條固定有明文。惟破產財團包括: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財團費用包括:因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因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審判上之費用;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及喪葬費。財團債務包括:破產管理人關於破產財團所為行為而生之債務;破產管理人為破產財團請求履行雙務契約所生之債務,或因破產宣告後應履行雙務契約而生之債務;為破產財團無因管理所生之債務;因破產財團不當得利所生之債務。又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及第九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參照破產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趣旨,法院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其聲請(司法院二十五年院字第一五0五號解釋、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臺抗字第四七九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聲請人主張薪資所得已不敷照顧母親及日常支出,其財產不足清償債權人之貸款及信用卡債乙節,固據提出戶籍謄本、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九十二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第一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明細、聲請人母親 陳劉羗 殘障手冊、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收據、國泰長期照護中心托顧費用收據、借據、債權人及債權金額明細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明細等資料為證,並經本院向聲請人任職之龍熒公司、如附表所示債權人函詢結果,聲請人每月薪資約四萬三千元,截至如附表所示債權人函覆時共計積欠四百零四萬五千零七十三元等情,有龍熒公司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龍人字九六第0一一號函文、如附表所示債權人函附借款明細及第三人徐秀華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提出之陳報狀附卷可佐。然觀之聲請人上揭主張及提出之財產所得、存摺明細,參以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明細表等資料,除聲請人於龍熒公司薪資所得、汽車一輛、存摺明細中存款六百零三元及第三人徐秀華願無條件贈與三十三萬元作為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資金之承諾書外,並無其他財產,而據聲請人自陳其每月需固定支付其母陳劉羗托顧費用二萬二千元,相關醫療費用與營養補給食品約三千元,就學中小孩每月五千元、家庭支出二萬餘元,汽車一輛估價七萬八千元,業已賣予同事,所得七萬八千元已用罄,第三人徐秀華尚未贈與三十三萬元等情,有聲請人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聲請狀、同年五月十七日及七月二十日陳報狀、本院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則以聲請人每月薪資不敷上開日常支出、賣出汽車所得已用罄,迄今未取得第三人徐秀華同意贈與之三十三萬元,尚難將之列為聲請人財產,而本件如宣告聲請人破產,破產財團扣除聲請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外,須支付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監察人之報酬及破產程序進行所需支出之費用,諸如破產管理人應清查、整理債務人之財產狀況,並編造債權表及資產、召開債權人會議、行使其他權限等,無一不以破產財團之財產支出,是依聲請人所述其現有財產,經核尚不足構成破產財團,亦顯不敷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債務,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即無實益,要無宣告破產徒生耗費之必要,聲請人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慶時附表:
┌──┬─────────┬──────────────┬──────────┐│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單位:元/新臺幣)│備註│├──┼─────────┼──────────────┼──────────┤│01│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857,456│信用貸款:249,801│││銀行││信用卡:607,655│├──┼─────────┼──────────────┼──────────┤│0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454,639│信用卡貸款:244,210│││││信用貸款:156,274│││││信用卡:54,155│├──┼─────────┼──────────────┼──────────┤│0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481,721│信用貸款:232,604│││││信用卡:249,117│├──┼─────────┼──────────────┼──────────┤│04│萬泰商業銀行嘉義分│427,953│信用貸款:427,953│││行│││├──┼─────────┼──────────────┼──────────┤│0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327,442│信用卡:327,442│├──┼─────────┼──────────────┼──────────┤│06│荷商荷蘭銀行│325,943│信用卡:325,943│├──┼─────────┼──────────────┼──────────┤│07│陽信商業銀行│213,077│信用卡:213,077│├──┼─────────┼──────────────┼──────────┤│08│遠東國際商業銀行│210,094│信用卡:210,094│├──┼─────────┼──────────────┼──────────┤│09│永豐信用卡│208,119│信用卡:208,119│├──┼─────────┼──────────────┼──────────┤│10│英商渣打銀行臺北分│138,629│信用卡:138,629│││公司│││├──┼─────────┼──────────────┼──────────┤│11│徐秀華│400,000││├──┴─────────┼──────────────┼──────────┤│合計│4,045,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