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21號原告甲○○被告乙○○
丁○○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3,542元(系爭土地面積為18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26,300元/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為1667/10000,計算式:26,300×181×1667÷10000=793542.01),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7,7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書記官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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