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810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威
住同上
債 務 人 李兆斌 住○○市○區○○街00巷00號
居新竹市○○路○段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李兆斌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經查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臺北市中正區。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