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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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0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楊絲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絲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絲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決確定,復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7360號函核准假釋,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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