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字第202號
反請求原告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先行繳納關於本件反請求聲明第一項之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
二、請具狀陳報本件反請求聲明第二項之具體金額為何?(可註明為暫定金額),並自行計算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用。
三、請陳報本件反請求起訴狀送達對造之具體時間為何?並提出相關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