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調字第2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字第202號

反請求原告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先行繳納關於本件反請求聲明第一項之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

二、請具狀陳報本件反請求聲明第二項之具體金額為何?(可註明為暫定金額),並自行計算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用。

三、請陳報本件反請求起訴狀送達對造之具體時間為何?並提出相關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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