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8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6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冠誠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依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致傑 即木子食品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致傑即木子食品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需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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