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監宣字第32號
聲請人 羅秋蘭
相對人 葉家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敘明選任特別代理人之目的為何?如為遺產分割相關事宜選任特別代理人,並應補正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除戶、繼承系統表、遺產稅繳(免)稅證明書及符合相對人葉家佑應繼分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到院。逾期未為補正,本院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書記官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