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0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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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訴救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007號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訴訟救助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305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30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所提出之新竹市北區區公所核列中低收入戶函及診斷證明書等件,尚不足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繳納本件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不應准許。又聲請人對於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法毋庸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核無必要,亦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陳玉完法官周玫芳法官王金龍法官王本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