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9年度城小字第3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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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城小字第3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   告  李有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2,597元,及其中新臺幣71,936元自民國
95年2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2,59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金門縣○○鎮○○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書記官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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