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341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訴訟代理人  謝子涵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文章 等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4,6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另應補正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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