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簡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81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簡明章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11樓之3,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可參,此與起訴狀所載地址相符(惟起訴狀記載為萬「葫」區,應為誤載),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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