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33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被   告  程育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程育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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