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46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98年刑保字第98005279號)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8年度刑保字第98005279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又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上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通知、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卷可稽。且被告於民國99年6月17日應到案期日仍逃匿中,尚未執行一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蘇揚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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