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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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90號債權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凌𣱣寶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政庭 、 梁名亞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依民國104年7月3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之規定補正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聲請金額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