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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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73號上訴人皇后鎮森林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兼法定代理 林憲君 人上訴人 柯青法 即被告共同 魏敬峯 律師訴訟代理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沈原 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13,7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4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