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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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95號原告 方怡清 被告科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自民國108年4月17日至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日止每月新臺幣(下同)160,000元之工資,茲因本件起訴狀繕本尚未送達被告,暫以起訴日即109年9月23日計算,共17個月又6日,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52,000元【計算式:(160,000元×17)+(160,000元×6/30)=2,752,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自108年4月17日至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日止,按月提繳9,600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120元【計算式:(9,600元×17)+(9,600元×6/30)=165,120元】。茲以原告前揭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2,917,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908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19,939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69元(計算式:29,908元-19,939元=9,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保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書記官曾秀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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