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4號聲請人 林尤金蓮南亞印刷材料行訴訟代理人 賴慧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書記官賴榮順┌──────────────────────────────────────────────┐│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龍羽國際有限公司胡│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西│106年5月10日│5,250元│0000000││││光美│屯分行│││││├──┼─────────┼─────────┼──────┼──────┼──────┼──┤│002│龍羽國際有限公司胡│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西│106年5月10日│6,300元│0000000││││光美│屯分行│││││├──┼─────────┼─────────┼──────┼──────┼──────┼──┤│003│兆駿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豐│106年7月10日│6,300元│0000000│││││原分行│││││├──┼─────────┼─────────┼──────┼──────┼──────┼──┤│004│ 黃啓銘彰化商業銀行豐原分│106年9月25日│22,000元│0000000│││││行│││││├──┼─────────┼─────────┼──────┼──────┼──────┼──┤│005│黃啓銘│彰化商業銀行豐原分│106年7月25日│22,000元│0000000│││││行│││││├──┼─────────┼─────────┼──────┼──────┼──────┼──┤│006│黃啓銘│彰化商業銀行豐原分│106年5月25日│22,000元│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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