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42號債權人 蔡瑩縈 債務人 沈毓文 債務人 沈毓豪 法定代理人 李月春 債務人李月春債務人 沈德龍
一、㈠債務人沈毓文、沈德龍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玖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沈毓豪、沈德龍、李月春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
幣(下同)貳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沈德龍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