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819號原告 陳林春美 訴訟代理人 楊嘉文 律師被告 楊家銘
黃鵬宇 洪啟倫 陳明志 上列被告楊家銘、黃鵬宇、洪啟倫、陳明志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周宛蘭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稚筑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