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42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DANGVANTUAN(中文名鄧文俊)選任辯護人陳秋伶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
0號、第255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DANGVANTUAN(中文名:鄧文俊)自民國一○七年一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以三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DANGVANTUAN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為越南籍人士,在臺灣之居留期交已滿,為逃避刑罰之處罰,有高度逃亡之可能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06年10月12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執行羈押在案。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及核閱相關卷證資料,認本院先前所認定被告有前述第1、3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並無何情事變更之情形,且其上開犯行,雖經本院於107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尚未宣判,仍有上訴審之刑事審判程序及確定後之執行程序尚待進行,並非已經終結,則被告逃匿以規避後續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依人性趨吉避凶之常情,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是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另基於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被害人生命法益、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命其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故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爰自107年1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簡婉倫
法官黃司熒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峻偉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