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57號原告 王文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冠銘 、 蔡承軒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民事第一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書記官翁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