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專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4年民專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79號上訴人家登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銘乾 訴訟代理人 楊啟元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 江枝茂 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5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書記官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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