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64號聲請人 吳聰榮吳記汽車材料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羅尹茜┌────────────────────────────────────┐│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6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李偉民 │華南商業銀│103年6月30日│17,595元│KD0000000│││││行南永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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