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61號聲請人良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志豪 代理人 賴惠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7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6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新國揚機電│合作金庫商│103年9月20日│130,122元│ZD0000000││││股份有限公│業銀行丹鳳│││││││司│分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