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51號原告 游亞蘋 被告 蔡匯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李略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