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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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60號聲請人 黃仲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994,320元(計算式:1028地號土地面積1998.58平方公尺×107年土地公告現值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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