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404號原告 陳金玉 被告 張健漢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因地上權涉訟,其價額以一年租金十五倍為準;無租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準;如一年租金或利益之十五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故原告應陳報一年租金數額,例如地上權登記文件所附契約記載之租金,或被告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之利益),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如未按期查報價額並補繳裁判費者,本院將以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以新臺幣(下同)2,458,320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41500*38+40060*22=0000000)而暫徵第一審裁判費25,354元,若仍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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