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370號原告加貝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錦標 被告聖茂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義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總額核定為新臺幣406萬9584元【即訴之聲明第1項所示金額加上第2項借用物之價值,其中系統規劃書部分因具財產價值而原告未能提出價額致不能核定,依法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12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書記官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