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25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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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湖簡字第1252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

被告 陳忠弼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湖簡字第1252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許慈翎

通譯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1,334元,及其中新臺幣279,675元自民國96年4月1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98%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3,420元。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許慈翎

法官蔡志宏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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