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26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丁○○、丙○○間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73,780元,以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房屋現值681,800元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之土地面積乘以土地之公告現值591,980元(參卷內所附之土地登記謄本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以98年3月16日中市稅智分二字第0986651386號函所檢送之稅籍證明書),合為1,273,780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書記官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