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原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原附民字第2號附民原告 林月麗 附民被告 謝睿勛 兼法定代理人 謝舒勻 附民被告 劉智剛 兼法定代理人 劉世傳 附民被告 賴柏修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謝睿勛涉犯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卓穎毓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書婷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