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1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阿裡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99年度速偵字第171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字第23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手冊壹本、六合彩簽注單貳張、簽注統計表壹張、傳真機、計算機各壹臺,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阿裡因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於民國99年5月5日以99年度速偵字第171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同年月18日確定,101年5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六合彩手冊1本、六合彩簽注單2張、簽注統計表1張、傳真機、計算機各
1臺(詳見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保管字第2413號扣押物品清單),均係被告黃阿裡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犯刑法第266第1項之賭博罪,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黃阿裡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速偵字第171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緩起訴處分書、再議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本案所扣得之六合彩手冊1本、六合彩簽注單2張、簽注統計表1張、傳真機、計算機各1臺,均為被告黃阿裡所有而供賭博所用之器具,揆諸前揭說明,應由本院予以沒收,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建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