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因毀損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3號
第34號原告 陳國彬
曾啟峰 陳思涵 被告 黃明璋
黃信政 陳頡紘 呂又維 劉0傑張0銘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143號毀損案件,經原告等各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該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紹紘
法官郭惠玲法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