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財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財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財管字第10號聲請人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吳自心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伍明 易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伍明易 於民國100年4月25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權,其遺產無人繼承,聲請人為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因遺產稅之徵收,與被繼承人有利害關係,應得認係利害關係人,為保障稅捐徵起,爰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伍明易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死亡通報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資料查詢、遺產稅參考清單為證。惟查本院已於民國101年2月24日以100年度財管字第136裁定指定 曾智群 律師為被繼承人伍明易之遺產管理人。是被繼承人伍明易之遺產既已有遺產管理人管理,本院自無從再予選任。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書記官張詠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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