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消債聲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聲字第8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莫逸飛 即 莫居凡 即 莫翊飛 代理人 陳育廷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莫逸飛即莫居凡即莫翊飛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9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1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核發確定證明書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准為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向本院聲請復權,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昭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書記官李思儀